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招聘律师市场精英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是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于2007年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2楼。

  现诚聘业务精英,待遇优厚,享受固定高薪提成奖励。

  条件:懂销售,正直忠诚。

  具体政策可与预约胡子律师面谈。

  投递简历:lawyerhuzi@163.com; 或者

  QQ邮箱:645750805@qq.com.

  胡子律师联系电话:18925255088.0755--8257551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8 02:44)     点击:371

  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

  原告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高子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兴良、王洪久,被告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军、栾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投资公司诉称:2001年10月12日,辽宁华厦饭店与被告李世公司签订《》,约定辽宁华厦饭店将饭店土地使用权作价 1716万元(占地面积2332平方米)和前期工程款2760万元(含辽宁华厦饭店已付工程款1360万元,四建二公司垫付工程款1400万元),总计 4476万元作为与被告合作联建辽宁华厦大酒店工程的投资。2002年12月10日,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辽宁华厦饭店(辽宁华厦饭店于2001年成为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与被告签订了以转让辽宁华厦饭店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同意将原告在辽宁华厦饭店主体工程的投资额认定为4476万元;二、由被告替原告垫付的原告原工作人员工资款79万元,市四建二分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及原告自建期间尚欠的工程款151万元,共计1630万元,由被告支付,抵原告投资;三、原告原欠的电费13.8万元,水费10.4万元,电费滞纳金50万元共计 74.2万元,由被告支付,抵顶原告投资;四、在后期补办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转让金、公房金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原告承担400万元的费用,并从原告的投资额中冲减;五、综上,原告尚余2371.8万元,由被告偿还原告,偿还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被告同富通花园的14#楼的房产作价偿还,每平方米 4300元,偿还面积为5516平方米;六、将辽宁华厦饭店的牌子转让给被告经营。200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对 2002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第五条做了如下修改:被告偿还原告尚余投资额计2371.8万元。其中一部分以位于和平区抚顺路66-13号富通花园小区的14#楼23套共3039平方米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300元作价支付给原告,该部分金额为1306.77万元。剩余投资余额乙方以货币资金743.1万元偿还原告。具体支付时间如下:2004年5月20日前支付247万元,2004年6月20日前支付247万元,2004年7月20日前支付249.1万元。如被告未在以上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只将协议书中约定的富通花园14#楼房产作价偿还给了原告,而剩余的743.1万元货币资金却至今未还,截止2004年10月30 日,被告欠原告本金743.1万元、利息 12.5937万元、违约金50.5082万元,共计806.2019万元人民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06.201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长明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合伙加盟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长明律师,胡长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长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252550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长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长明律师主页,您是第6989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