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不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19 02:32) 点击:276 |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不同 在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时,要求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既可以采用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采用后一种保证方式的案件数量在逐步增加,保证金担保将渐趋成为一种主要的保证方式。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上述诸项《规定》、《规则》、《解释》的相关内容存在“瑕疵”,主要有:第一,在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时,要求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而且包括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案外因素”。事实上,要考虑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产生随心所欲的情况。第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下限不甚明确,诸项规定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则》中规定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其它各项《规定》、《解释》中既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高限额。第三,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尽管千差万别,但在程度上毕竟可以划分成轻重不同的一些类别,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确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亦应具有一定的幅度界限,但上述诸项《规定》、《规则》、《解释》均付之阙如。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关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亟待对其加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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