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招聘律师市场精英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是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于2007年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2楼。

  现诚聘业务精英,待遇优厚,享受固定高薪提成奖励。

  条件:懂销售,正直忠诚。

  具体政策可与预约胡子律师面谈。

  投递简历:lawyerhuzi@163.com; 或者

  QQ邮箱:645750805@qq.com.

  胡子律师联系电话:18925255088.0755--8257551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23 02:03)     点击:253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在这一行为中,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首要条件,特别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以引诱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袭击自己,打死打伤他人的不是正当防卫;赌博犯罪时,为保护赌资而将另外抢劫赃物的罪犯打死打伤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也就是说,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尤其要指出的是,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如司法机关逮捕人犯、执行搜查任务时,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不叫正当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如抢劫犯正在抢劫,被抢劫的人和群众可以防卫。如果抢劫者已被群众抓住,这时就不能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继续打击,而应扭送公安机关;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付刑事责任”

  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行为一旦过当,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成立。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长明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合伙加盟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长明律师,胡长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长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252550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长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长明律师主页,您是第6986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