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招聘律师市场精英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是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于2007年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2楼。

  现诚聘业务精英,待遇优厚,享受固定高薪提成奖励。

  条件:懂销售,正直忠诚。

  具体政策可与预约胡子律师面谈。

  投递简历:lawyerhuzi@163.com; 或者

  QQ邮箱:645750805@qq.com.

  胡子律师联系电话:18925255088.0755--8257551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取保候审的方式以及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7 11:20)     点击:243

取保候审的方式以及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1、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特别关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2、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什么?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长明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合伙加盟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长明律师,胡长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长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252550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长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长明律师主页,您是第69868位访客